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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闲置满2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
山东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供地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同时,山东将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和内部少量空闲地,以及老厂房改造整理等途径提高企业现有土地利用率。(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