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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将对钢铁实行自动出口许可证制度
越南工贸部近日颁发关于暂时对钢铁产品实行自动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决定,该决定执行期限从今年7月底至12月31日止。据此,凡属越财政部第106/2007/QD-BTC号文件中优惠进出口关税表第72章中的钢铁产品,将暂时实行自动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上述决定,各钢铁生产和出口企业须到政府进出口管理部门确认出口登记证,以便货物通关时提交海关。
该出口许可证仅审核予有从事生产及进口钢铁的企业。
拟出口钢铁或钢坯的厂商,可依该公告附表一表格格式填写钢铁出口登记申请书,并检具钢铁外销合约(约上应详列将以自由兑换外汇结付货款及合约经工商部审核出口许可才生效的规定条文)、货品来源证明(进口报关单或财政部规定买卖发票)及经验证与正本无异的营业登记证复印件(适用于首次出口者),邮寄企业所在地工商部辖属进出口管理处(该处人员不直接亲自收件):
1-河内进出口管理处(河内市丁先皇街91号),受理河静省以北省区厂商。
2-岘港进出口管理处(岘港市阮志清街132号),受理从广平省至平顺省区内厂商。
3-胡市进出口管理处(胡市章扬街35-37号),受理胡市及南部省区厂商。
该等管理处自接获合格且齐全文件的3个工作天内,在申请书上进行确认后即可出口。厂商在出口每批钢铁后,均须按该公告附表二格格式填写,以提报其相关进出口管理处。各进出口处将审核厂商第2次钢铁出口申请,若其前次出口钢铁达成出口许可上载列数量80%以上者。

